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殴打张某、王某二人。赵某、钱某对张某拳打脚踢,造成张某轻微伤;孙某、李某将王某推搡倒地,王某未受伤。事后,钱某担心张某伤势严重,将其送至医院后离开。案件调查过程中,李某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赵某四人构成结伙殴打、伤害他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下图,对赵某等四人的处罚认定恰当的是( )。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行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A、C两项错误,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殴打张某、王某,属于结伙殴打他人的情形,且赵某、孙某二人没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故对二人均应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应在F区域内处罚。B项错误,D项正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三)有立功表现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钱某虽将张某送往医院,属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但并未取得张某谅解,因此不满足上述第一项的规定,无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应依法在F区域内处罚;李某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属于第四项规定的自首情形,应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此时可以在E区域或者F区域内处罚。故正确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