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请对“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进行评析。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2)根据《刑法》第112条规定:“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武器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是关于资敌罪的规定,可见题中描述的“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构成的是资敌罪,而不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3)根据《刑法》第107条规定:“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102条、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本条的规定,删去了“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即只要境内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实施了资助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或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活动,不论该资助对象是境内还是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4)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与资敌罪存在以下区别:①适用时间不同,前罪适用任何时期,资敌罪适用于战时;②资助的对象不同,前罪资助的对象为境内、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范围较大,资敌罪资助的对象仅为战时的敌人,范围较小;③资助的方式不同,前罪是资助境内外组织或个人实施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或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活动,资敌罪的资助主要是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
因此综上,不能将二者混淆,题中的表述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