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出租车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采取一种叫“挂靠”的营运管理模式。其要点包括:车辆由司机个人购置,车标及出租车营运许可由公司提供,公司对挂靠的出租车进行管理并收取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其中关于保险的操作模式为:由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投保并交纳保险费,再由司机统一向公司上交所谓“代收费”。B是A公司的出租车司机。其所驾驶的车辆是他自购的车辆,“挂靠”在A公司名下作为出租车营运。按上述模式,A公司曾于2003年5月将所有挂靠车辆(包括B的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害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附加盗窃险等险种,保险期为03年5月至04年5月。03年9月某日晚,B驾驶所涉车辆营运时,被歹徒劫持,车被抢走,不知所踪。事发后A公司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以投保人A公司对B的车辆欠缺保险利益为由拒绝。(武大2006年研) 试问: (1)何谓保险利益? (2)A公司对B的车辆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3)从公平角度考虑,A和B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处理为宜?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具体说,就是投保人对因保险标的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 (2)A公司不对B的出租车享有保险利益。因为该出租车属于B购买,B对其拥有所有权。A公司与B之间存在的只是营运挂靠合同关系,也就是说A公司仅对B的车辆行使管理权。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实质上是作为司机的代理人进行的一种投保行为,其保险费由司机负担,因此保险金也应全额赔付给司机。所以,A公司对B的车辆并不具有保险利益,其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车辆投保。 (3)出租车公司对车辆进行统一投保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出租车公司对车辆并没有所有权,其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宜直接作为投保人。A出租车公司与司机之间可以在营运挂靠合同中约定保险费缴纳的代理条款,由出租车公司作为代理人,以车辆所有人名义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是司机而非出租车公司,事故发生后由代理人A公司出面,以投保人B的名义,向保险公司索赔。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