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述我国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做法。
【正确答案】(1) 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这些条约主要有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及1955年修改该公约的《海牙议定书》、1951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此外,在我国与一些国家订立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也有关于管辖权问题的规定。对于上述条约调整范嗣内的涉外民事案件,应分别按照各有关条约的规定确定管辖权。根据上述条约规定应由我国法院管辖的案件,具体应由哪一级法院、哪个地方的法院管辖,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二,我国国内法的规定。现有的国内法主要是《民事诉讼法》,该法除在第四编第二十四章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作了专门规定外,其第一编第二章关于管辖权的一般规定,在无专门规定可循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于涉外民事案件。
   (2)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我国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普通地域管辖。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涉外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所以也被称为“原告就被告原则”,这也是各国普遍采用的立法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这一规定,如果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我国,我国人民法院应有管辖权。该法第23条第1款还规定,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别地域管辖。对于被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涉外民事案件,我国法院可根据以下规定行使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汀或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我国倾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条至第33条的规定,若被告住所地不在我国境内时,我国人民法院仍然可以根据以下原则行使管辖权: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以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可以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可以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可以由救助地或者被救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行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于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3)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我国的涉外不动产纠纷诉讼、涉外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的诉讼、涉外继承遗产案件由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此外,《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因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4)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如选择我国法院,我国法院有管辖权。但有如下限制:协议须以书面形式;所选择的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该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此外,《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认为,该条规定是关于推定协议管辖的规定。
   5)级别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为重大涉外案件的第一审法院;一般涉外民事案件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指出,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按照该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涉外专利纠纷案件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应由海事法院管辖。
   6)集中管辖。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并提高涉外案件的审判质量,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5日颁布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将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到一些审判力量较强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根据该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入民法院管辖:①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②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④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⑤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对于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该规定。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该规定处理。
   7)共同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6条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上述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