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之妻乙有孕在身,甲经常出差彻夜不归,回家后对乙也是漠不关心,乙疑心大起,遂每日翻查甲的手机,并从移动公司打印了甲的通话详单,果然发现甲与丙有染,乙恼怒至极,直接去甲之单位当面质问甲,并将甲与丙之间的蜜语柔情公之于众,因情绪过于激动,导致腹中胎儿不保,则关于本案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侵犯隐私权以披露隐私为必要,并且须为不特定第三人所知悉,乙打印详单的行为不构成侵害隐私,只有将通话详单的内容公之于众方可能构成侵害,因此,A项错误。乙公布甲丙之短信内容,并没有侮辱诽谤之言辞,仅构成侵犯了甲的隐私权,不构成对名誉的侵害,因此B项错误。根据《婚姻法》第34条的相关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故C项正确,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