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新浪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尽到《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所规定的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督义务,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百度公司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及时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等措施,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因此,原告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新浪公司提供侵权人的相关个人信息,新浪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因此,A、B、C项正确,不当选。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