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这是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制度的规定。因此B项说法正确。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1)主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2)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因此本题的AD选项说法正确。 甲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行使乙行政机关职权,属于越权行政,乙行政机关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因此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C项说法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