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姜某冲人向阳幼儿园将人托的小明打伤,小明的父母与姜某的监护人朱某及向阳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36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根据《民诉法解释》第67条规定,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诉讼中,应当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姜某是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侵权人,朱某是姜某的监护人,因姜某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应将姜某和监护人朱某列为共同被告。因此,选项A错误,朱某是共同被告,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得知,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也应是本案被告。本案中小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人姜某冲入幼儿园将小明打伤,幼儿园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也是本案被告。因此,选项B错误,向阳幼儿园是被告,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综上,本案被告应是侵权人姜某、姜某监护人朱某和小明所在的向阳幼儿园,三者系本案共同被告。所以选项C表述不全,错误;选项D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