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卷三第23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①《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须注意:这一规定修改了《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第(一)项的规定。②A选项中,若果实尚未分离,尚不属于孳息,仍归甲所有;若果实已经分离,则属于自然孳息,也归甲所有。故A选项不当选。③B选项和D选项中,房屋和玉石的升值均为自然增值,仍为乙的个人财产。故B选项不当选;D选项不当选。④C选项中,股息不属于孳息。所以,甲以10万元的婚前财产购买股票产生的股息属于甲、乙共同共有。故C选项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