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结合经济法的本质,简述经济法的公私交融性。
【正确答案】经济法的本质之一就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它有机结合了公法和私法的特征,这一点非常充分地说明了经济法的公私交融性。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对于早期反对封建王权干预,促进资本主义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传统法学往往将其视为水火不容,此消彼长,彼存此亡。而今天的社会化条件下,尤其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维持公法私法划分的理念,更重要的是在兼顾公私的基础上予以平衡协调。承认这种划分,就是要维护私法自治的存在和发展,反对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的不当和任意的干预、限制等。而离开了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公”和“私”是无法和平共处的。将经济法单纯地归为公法或私法,都有失偏颇,因为经济法不是只体现国家意志和利益,单纯干预和管理经济的公法,更不是只立足于个人或权利本位、“企业本位”的私法。它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是介乎于二者之间,对二者进行平衡协调的一种新型的法。经济法的这种本质在其产生之时就已显露无遗。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法公法化”,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法体制改革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定程度上的“公法私法化”,都从法和法学的演变中造就了经济法。经济法产生之后,又不断发挥自己的平衡、综合等功能,协调着公与私的关系,解决着它们之间的矛盾,促使它们各自发挥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积极作用。
   公私交融是指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综合。表现为两个角度:一是经济法以行政、刑事等“公”的手段,去调整企业、合同、价格、利润、利率等“私”的关系,如竞争法对卡特尔合同、企业合并、独家代理、涉及商业秘密的合同、传销合同等的调整,价格法对市场之灵魂——物价的调控,税法和会计法对经营利润处理的规范,中央银行法依法对利率实施调控等。二是将平等对立、协商较量、等价有偿、恢复补偿等私的手段、引入有政府和公权力加入、为公共利益考量之“公”的关系,如国有或公共企业法、国有化法、私有化法、土地法、经济合同法等的调整。
   经济法的调整是将公法和私法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结合进行综合调整。经济法对于其关注的经济关系,采用所需的各种手段进行调整,包括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褒奖的、社会性的等等。除了传统的调整手段之外,经济法还采用新型调整手段。一种是公私法融合调整手段,如奖励手段。《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规定,亏损企业的新任厂长,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扭亏增盈目标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另一种是专业及社会性调整手段,包括专业调控以及专业约束和制裁,这是大量经济技术规范或专业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的必然结果。如税法和国有企业法中关于企业遵照国家政策,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可以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还有一种可被称为“专业不名誉”制裁,如被宣布为“市场禁入者”等。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