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订立一耕牛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于7月15日交付耕牛和牛款,但由于时值农忙,甲想再借用一个月。于是到7月15日那天,乙交付了牛款,双方约定牛归乙所有,但甲继续借用一个月。8月10日,该牛在甲的牛栏中产下一头小牛,对于该小牛的归属,甲、乙发生了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归甲所有,因为该牛由甲占有
  • B.归甲、乙共同共有
  • C.归乙所有,因为牛已经交付
  • D.归甲所有,因为尽管所有权已经转移但并未交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甲借用牛是在双方交付(此交付在性质上为占有改定)之后,生下的小牛属于交付之后的孳息,应该归乙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