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甲乙丙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多家上市公司的2021年年度审计工作,该事务所2021年审计工作底稿中与确定重要性相关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由于2020年A公司处于盈亏临界点,甲注册会计师以过去三年税前利润的平均值作为基准确定2021年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2)B公司2020年年度审计中乙注册会计师提出了多项审计调整,2020年底相关主管部门对B公司所在行业下发了较为严格的监管规定,乙注册会计师确定2021年度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为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的75%,与2020年度保持一致。
    (3)丙注册会计师今年首次接受C公司的委托对其进行审计,C公司是一家互联网初创公司,近两年的主要目标是抢占市场份额,丙注册会计师将总资产作为基准确定2021年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4)由于上一任注册会计师2020年对C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丙注册会计师确定2021年度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为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的75%。
    (5)丁注册会计师在对D公司进行年度审计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21年经常性税前利润实际应为5亿元,而非财务报表上显示的50亿元,据此丁注册会计师将D公司2021年审计的重要性水平由2.5亿元调整为2500万元。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恰当。 (2)不恰当。连续审计项目以前年度审计调整较多时,注册会计师应考虑选择较低的百分比来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 (3)不恰当。处于新兴行业侧重于抢占市场份额的轻资产公司,基准用营业收入更为合适。 (4)不恰当。首次接受委托的审计项目,注册会计师应考虑选择较低的百分比来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 (5)恰当。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