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高校A、国有企业B和集体企业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个生产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中,A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万元。请问: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3)C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
【正确答案】(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有效成立。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3款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A、B、C共同设立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2万元,其中17万元为货币出资,其所占份额已满足法律规定的最低份额。故该公司可以成立。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的,其用于出资的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评估作价时,不得高估也不得低估。并应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C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当向其他已经足额缴付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公可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