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纵观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大致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1) 原判决国法院具有合格的管辖权。这是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条件。对于什么情况下一国法院对有关案件具有管辖权各国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但大多数的国家的诉讼立法都严格规定,原判决国法院的管辖权应该依照承认与执行地国家的国内立法来判断。(2) 有关的诉讼程序具有必要的公正性。内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时候,应该对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所依赖的诉讼程序的特定方面进行审查,保护败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 外国法院判决是确定的判决。这一条件要求在内国境内寻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应该具有一定的效力,但到底应该具有多大的效力,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大多数学者主张应该用外国法院所属国的立法来进行识别。(4) 外国法院判决是合法的判决。也就是说,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是基于合法手段而获取的。大多数的国家法律都规定,运用欺诈的手段获得的外国法院的判决不能在内国得到承认与执行。(5) 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其他有关的法院判决相抵触。具体指的是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内国法院就同一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所作的判决相冲突,或不与内国法院已经承认的第三国法院就同一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所作的判决相冲突时,内国法院才可以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的判决。(6) 原判决国法院适用了适当的准据法。所谓适当的准据法指的是适用了被请求国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7) 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如果有关的国家之间没有缔结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内国法院可以基于互惠原则承认与执行有关的外国法院的判决。如果原判决法院所属国拒绝给予互惠待遇,内国法院也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8)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这是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一个条件。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