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介绍] 2005年5月23日,安徽省来京务工人员杜某某偶然得知,自己驾车运货在近一年的时间里,被北京市交管局的“电子眼”在同一地点——真武庙头条西口拍下闯禁行105次,由此产生1.05万元罚款。此事被媒体披露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6月13日,杜某某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以下简称西单交通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西单交通队行政处罚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退还交纳的罚款。在起诉状中,杜某某提出三个问题:(1) 真武庙头条西口的禁行标志在1986年出台的国标中可以找到,但在1999年开始使用的国标中却无法找到,因此,处罚所依据的禁令标志属无效标志。(2)对 于他的105起违法行为中,只有24起有处罚决定书,其余81起仅有一张交款证明。西单交通队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了法定程序。(3)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西单交通队记录了杜某某未处理的违法行为高达105次,却从未履行过其书面告知义务。
   6月18日上午,西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7月8日,西城人民法院向杜某某及其律师发送了西单交通队的行政答辩状。答辩状对起诉状中提出的3个问题作出了回应:(1) 杜某某违章路段的禁止机动车驶入标志,是北京市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依据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的原则设置的。该标志的颜色、形状和规格与现行的国家标准并不冲突。(2) 本市驾驶员信息卡的芯片容量只能一次存人24条违法行为信息,105起违法行为信息不能一次性打印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且由于网络系统临时出现故障,其余81起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能打印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这一做法并未影响杜某某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也不存在杜某某及其律师提出的“违反法定程序”一说。(3) 西单交通队发现杜某某多次走禁行路段后,因无法找到杜某某,曾多次通知杜某某所挂靠的单位北京辛秀蔬菜运输有限公司,并不是未履行告知义务。
   7月14日,北京市交管局负责人向社会公布了交管局规范执法行为的8项具体措施。包括进一步完善、规范执法告知制度,规范交通标志设施,规范固定违法监测设备的设置以及规范移动违法监测设备的使用,等等。
   [问题]
   针对西单交通队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的程序瑕疵,请结合行政法基本原则阐述你的看法。
   [答题要求]
   1. 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 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 字数不少于500字。
【正确答案】1.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合法行政原则与程序正当原则。
   (1) 交通队依据已经失效的禁行标志作出处罚,违反了处罚法定原则。
   (2) 告知是执法过程中一项必不可少的程序。交通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 交通队的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或事后送达当事人。
   2. 行政相对人有权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提出合理质疑。
   (1) 被处罚人认为权利受到侵害时,享有获得救济的权利。
   (2) 行政机关执法不仅要追求结果的公正,还需要程序上的公正。只有程序的公正,才能实现结果的公正。
   (3) 交通队依据无效标志、违反法定程序而作出行政处罚,属于程序瑕疵,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行政机关不得肆意剥夺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3. 交通执法的目的不应该只是罚款,而是尽快纠正违章行为,提高每一个司机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
   (1) 交通管理立法的精神是为了保障良好的交通秩序。交通队为了罚款而执法,是导致社会矛盾的根源。
   (2) 执法者的失职,体现了政府在交通执法中管理与服务理念的失衡。
   (3) 机动车驾驶员应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4) 最重要的是,交管部门作为执法单位,首先应转变“以罚代管”的观念,不能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而节约成本;其次,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以人为本,严格依法执政,只有如此,才能适应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