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驶3万公里的卡车交 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 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 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 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与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 000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便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请回答下列问题: (l)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为什么? (4)甲能否要求退车?为什么? (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为什么? (6)申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为什么? (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 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为什么?
【正确答案】(1)合同有效。甲与工厂就买卖汽车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合同成立。该合同并不存在无 效的事由,自成立之日生效,甲与工厂应履行各自的义务。汽车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损失应由工厂承担。甲与工厂没有约定汽车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则汽车的风险负担 自交付时由工厂转移到甲。而工厂并没有向甲交付汽车,所以损失应由工厂承担。 (3)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前提是,一方为消费者,另一方为经营者。消费者 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甲购买汽车是为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甲并非消费者。工厂也不是经营者,因为工厂并不是专门从事汽车交易的企业。 (4)可以。当事人双方对汽车的质量没有作出约定,如果通过其他补充性规则仍不能确定的, 汽车的质量应当符合通常的质量标准。在通常情况下,一辆行驶了3万公里的汽车是不应当进行发动机大修的。而工厂交付的汽车与通常的质量标准不符,且汽车发动机存在毛病,影响使用。因此,甲有权退车。 (5)不能。按照《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一方违 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但不能同时适用。 (6)可以。从甲与工厂订立的合同来看,工厂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汽车不应当是发动机经过 大修的,而工厂交付给甲的汽车的发动机却经过大修,因此,工厂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甲因未能履行与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产生3 000元经营损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工厂应当赔偿。 (7)可以。甲与工厂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属于不同类型,一旦符合条件,均可适用。但若 违约金数目过分高于损失的,工厂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度减少。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