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大、熊二、光头强,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下列有关各股东的出资的说法,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______
  • A.三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应低于20万元,且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
  • B.熊大可以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的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出资
  • C.熊二可以以其获得的专利使用权进行评估作价出资
  • D.光头强不能以其享有的北方伐木公司的无表决权的股份进行出资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A项错误,公司法修改已经取消首次出资与期限缴足的限制:
   《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这一规定较为简单。
   注意:《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因此B项错误。
   注意:对于行政类特许经营权不能用作为出资的理解,对于商业特许经营权来说,因为商业特许经营权来源于特许人对于被特许人的授权,当特许人或被特许人将特许经营权作为出资转移到公司名下时,必须会引起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义务人如何履行义务、权利人如何行使权利,会破坏原来的特许经营秩序,所以,商业特许经营权不能作为股东出资用于注册公司。
   对于C项略有牵强,公司法中虽然对知识产权可以用于出资作了规定,但对于专利使用权能否出资仍然存有疑问,但结合实践情况一些地方已经陆续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了规定,如湖南《关于支持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登记注册公司的若干规定》等,相关的工商登记实践中已有不少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的企业得以设立,司法实践中亦有认可了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合法性的案例,有望在以后的立法实践中得以细化明确。
   D项错误,股权可以用作出资,是否具有表决权只是股权的分类类型,不影响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