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中行曾收到香港地区某金融公司开出的以海南某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金额为USD992000.00,出口货物是20万台照相机。信用证要求发货前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货物检验证书,其签字必须由开证行证实,且规定1/2的正本提单在装运后交与申请人代表。在装运时,申请人代表来到出货地,提供了检验证书,并以数张大额支票作抵押,从受益人手中拿走了其中一份正本提单。后来,受益人将有关支票委托当地银行托收议付,但却被告知:托收支票为空头支票,申请人代表出具的检验证书签名不符,纯属伪造。更不幸的是,货物已被全部提走,下落不明。请问:该案例中的海南某公司的做法有哪些问题?你能否根据所学的知识提出一个比较好的做法?
【正确答案】该案例中海南某公司的做法有许多问题。首先是信用证陷阱,信用证要求发货前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货物检验证书,其签字必须由开证行证实,这是一种比较明显的信用证软条款,通常称为客检条款,检验权由进口商控制,出口商处于完全的被动状态,有经验的出口商不能接受这种条款。其次是1/2的正本提单在装运后交与申请人代表,这也是明确的交易陷阱,出口商在进口商没有付款的前提下,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交与进口商,等于丧失了货权,实属不该。第三,申请人代表以数张大额支票作抵押换取提单,我方公司没有将支票交到银行验票,结果受骗。第四,申请人代表出具的检验证书签名为伪造,银行并不承担责任,因为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对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承担责任。
   在这笔贸易中,海南某公司应该在进口商开来信用证时认证审核,将有关的软条款要求改证删掉。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