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的归属认定原则{{/B}} | |
| 知识产权的类别 | 认定原则 |
| 著作权及邻接权 | ①执行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任务或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并由企 业承担责任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投标方案和各类文件等职务作品,其著作权 及邻接权归企业所有。直接参加投标方案和文件编制的自然人(包括企业职工和临 时聘用人员,下同)享有署名权。 建设单位(业主)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勘察、设计、咨询费后所获取的工程勘察、 设计、咨询的投标方案或各类文件,仅获得在特定建设项目上的一次性使用权,其 著作权仍属于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所有。 ②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自行组织编制的计算机软件、企业标准、导则、手册、标准设计 等是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及邻接权归企业所有。直接参加编制的自然人享有署名权。 ③执行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任务或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并由企 业承担责任的科技论文、技术报告等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及邻接权归企业所有。直 接参加编制的自然人享有署名权。 ④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职工的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及邻接权归个人所有 |
| 专利权和 专有技术权 |
①执行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 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的所 有权、专有技术的所有权,以及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使用权、转让权归企业所有。直 接参加专利或专有技术开发、研制等工作的自然人依法享有署名权。 ②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职工的非职务专利或专有技术权归个人所有 |
| 商标权 | 属于企业所有 |
| 商业秘密 | 属于企业所有 |
| 合作关系形成 的知识产权 |
按合同确定其权属,没有合同约定的归合作各方共有 |
| 委托关系形成 的知识产权 |
按合同确定其权属,没有合同约定的归合作各方共有 |
|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 的人员在离开企业 期间形成的知识产权 |
①企业派遣出国开展合作设计、访问、进修、留学等,或者派遣到其他企事业单 位短期工作的人员,在企业尚未完成的勘察、设计、咨询、科研等项目,在国外或 其他单位完成而可能获得知识产权的,企业应当与派遣人员和接受派遣人员的单位 共同签订协议,明确其知识产权的归属。 ②企业的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辞退等人员,在离开企业1年内形成 的,且与其在原企业承担的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各类知识产权归原企业所有 |
| 在勘察设计咨询 企业工作或学习的 非本企业职工形成 的知识产权 |
按照接收企业与派出方的协议确定归属,没有协议的其权利属于接收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