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马克思曾指出:“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原告和辩护人都集中到一个人身上,这种集中是和心理学的全部规律相矛盾的。”
   问:请运用所学过的刑事诉讼理论解析这句话。
【正确答案】刑事诉讼中,法官、原告和辩护人的关系就是裁判、控诉和辩护三方的法律关系,因此题中所描述的刑事诉讼中:“法官、原告和辩护人都集中到一个人身上”的情形,即是刑事诉讼模式的一种。
   刑事诉讼模式又称刑事诉讼结构、诉讼构造或者诉讼形式,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格局。它反映的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控诉、辩护和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弹劾式刑事诉讼和纠问式刑事诉讼两大类型。现代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主要存在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和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两种模式。
   题中所指的“法官、原告和辩护人都集中到一个人身上”,就是指存在于封建社会的纠问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又称审问式诉讼,其主要特征就是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或其他人的控告,根据职权主动追究犯罪,司法机关负责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对被告人广泛采用刑讯,侦查和审判秘密进行。在这种诉讼形式中,被害人只是告发人;被告人只是诉讼客体,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只是被审问、受刑讯的对象。纠问式的诉讼盛行于中世纪后期欧洲大陆国家的君主专制时代和我国的封建时代。
   正如马克思在上面这段话里所评述的,纠问式诉讼模式的这种集中是和心理学的全部规律相矛盾的,法官身份的多重性使得法官裁判的公正性很难得到保障。法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是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为之讯问当事人、调查和收集证据,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而同时法官又被要求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充当辩护人的角色。这种反差使得法官在进行审判时无法中立地作出判断,因为法官自身收集的证据并不需要诉讼双方的对质而具有了当然的效力。这也同样导致了法官在收集证据,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成为了证据之王;而法官为更快地获得它,就使刑讯居于整个诉讼过程的中心环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诉讼中毫无地位可言。
   综上所述,纠问式诉讼模式是不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要求的。实践中也要注意消除这种旧有模式的思想影响,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认识,保持法官作为消极仲裁者的中立地位。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