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2011年底,甲科研所约请多位作者撰写关于中药与食疗保健的文章,并与各作者约定,甲科研所对委托创 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甲科研所将几十篇文章汇集编排成一部汇编作品,名为《中药与食疗》。之后,甲 科研所授权乙出版社出版该作品,并与乙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出版社对该作品 享有对中国大陆地区以中文简化字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图书专有出版权的授权期限为10年;但是,合同 中没有对在信息网络上传播该作品的事宜作出任何约定。
2012年7月,《中医与食疗》一书正式出版。同年12月,甲科研所发现,在丙网站的“读书”栏目中,可以全 文下载该书。甲科研所就此与丙网站交涉。丙网站称,该网站与出版社之间签有在互联网上宣传。传播该 社所有图书的长期合作协议,把《中药与食疗》上传到网络上,是得到乙出版社授权的。
于是,甲科研所向乙出版社调查。乙出版社称,该社确实与丙网站签订过长期合作协议,但是仅授权丙网 站使用图书中的少部分内容进行宣传,以有利于发行,并没有授权丙网站全文使用图书内容。同时,乙出 版社又表示,愿意与甲科研所诚恳协商以妥善处理此事。经过商洽,乙出版社最终与甲科研所签署了和解 协议,此事得到妥善解决。
问:

问答题

乙出版社是否取得了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正确答案】

乙出版社未取得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体分析如下: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 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我国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规 定,除了作品本身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客体还包括作品的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所以,信息网络传播权 作为一项著作权财产权,是专属于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民事权利,与专有出版权是两种不同 的权利。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即使出版社与作者签署了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出版社享有某书的专有出 版权,也不能认为出版社对该书也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只有通过与权利人的特别约定,出版社才能享有 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本案中,乙出版社与甲科研所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没有约定乙出版社享有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乙出版社不能在互联网上传播该书,更不能授权他人在互联网上传播该书,否则就构成对甲科研所 的侵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乙出版社授权丙网站使用该书内容的做法是否适当?

【正确答案】

乙出版社授权丙网站使用涉案图书内容的做法不适当,构成侵权,具体分析如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 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项规定并没 有将少量提供作品内容的行为作为行为人可以免责的例外情况,即在网络上向公众提供尚未进入公有领域 的作品,无论是提供作品的全部内容或其中部分内容甚或少量内容,都应该获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 酬。所以,本案中,乙出版社在没有获得《中医与食疗》一书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无权在网络上传 播该书内容,更无权授予丙网站使用。
乙出版社可以另行撰写“图书简介”、“书讯”、“图书评论”等在网络上发表,并在其中概要地介绍图书的内 容,也可以适当地引用一些图书中的语句,进行图书宣传。这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丙网站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正确答案】

丙网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1)丙网站将《中医与食疗》一书全文上传到互联网上,并提供下载服务,是一种典型的行使信息网络传 播权的行为。在著作权人甲科研所进行交涉时,丙网站应当就其行为的合法性提供证据。虽然丙网站认为 是乙出版社授权其使用的,但乙出版社否认授予丙网站使用该书全部内容的权利,而丙网站又没有证据可 以否定乙出版社的作证。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认为丙网站举证不能,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即使丙网站能够举证乙出版社曾许可丙网站全文使用《中医与食疗》一书,丙网站仍然应承担侵犯甲 科研所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因为丙网站得到的这项授权是无效的。当然,网站由于图书出版单位的无效授 权而不得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另行向图书出版单位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网站使用作品应注意什么问题?

【正确答案】

网站经营者在网络上向公众提供各种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时,必须树立强烈的著作权保护意 识,充分尊重、保护权利人的权利,避免侵权。为此,网站经营者有必要避免以下几方面的认识误区:
(1)误区之一是“网上使用作品是享用‘免费的午餐’”。网站习惯“享受免费的午餐”,是不知法、不守法的 体现,随时面临被迫究法律责任的风险。实际上,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站使用他人作品应 当取得合法的权利人授权,并支付报酬。
(2)误区之二是“网上使用作品不需要取得授权,只需付酬即可”。从2006年12月8日起,网站转载、摘编 作品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误区之三是“网上使用作品若找不到作者,只需将报酬交到相关机构即可”。实际上,现有法律法规并 没有允许这样做。所以,认为将报酬交给某些机构就可避免侵权的想法是行不通的。
(4)误区之四是“如找不到作者,只要留下联系方式,请作者与网站联系即可”。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无论 出于何种原因(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而先使用作品、后取得授权,使用者都有侵权之虞。网上使用作品 要做到不侵权,唯一正确的途径只能是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然后再使用作品。
(5)误区之五是“著作权人维权时,应当向网络内容提供者而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删除和付酬的要 求”。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著作权人维权时,只要向提供信息存 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删除涉嫌侵权的相应作品或者断开 链接等,而网络服务提供者除了应该立即删除相应作品或断开链接外,还负有向网络内容提供者转送该通 知书的义务。
(6)误区之六是“著作权人维权应当先经过调解,否则便是恶意诉讼”。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著作权人维权必 须先经过调解程序。所以,著作权人在维权时,既可以先与侵权人交涉,争取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在调解 不成时再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过调解而直接提起诉讼。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