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批商品,价款为4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8万元,款项未收到,因乙公司发生资金困难,已无力偿还甲公司的全部货款。经协商,乙公司分别用-批材料和-台设备抵偿全部价款。已知,原材料的账面余额为1 1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固定资产原价为300万元,已提折旧11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乙公司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为( )万元。
乙公司计人营业外收入的金额由两部分构成,-是债务重组利得,二是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债务重组利得=(400+68)-[(100+17)+(200+34)]=1 17 (万元),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200-(300—1 10)=10(万元),乙公司应计人营业外收入的金额=1 17+10=1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