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提供书号、 刊号, 出版淫秽书刊的性质是( )。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 规定,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淫秽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 书号、 刊号、 版号、 版面, 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 刊号的, 属于犯罪行为, 触犯刑律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