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3年5月24日、12月6日、12月19日及2014年3月17日夜间,李某在赤峰市松山区的大庙镇先后四次破坏四台农田灌溉用50KwA型变压器(已经通电,但由于电力不足,暂停使用),将铜芯盗走。经鉴定,四台变压器价值人民币42680元。李某的行为______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题中李某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变压器铜芯,破坏农田灌溉变压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本解释所称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之规定,李某所盗变压器应属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且李某破坏农田灌溉用变压器的犯罪行为危害不特定财产安全,其行为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同时,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村、组集体所有的变压器铜芯,数额巨大,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考虑到李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对其定罪处罚。李某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想象竞合犯,而不是牵连犯,D项错误。因此本题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