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王某与张某签订买卖合同,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后王某要求张某先履行,而张某主张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张某行使的权利是
A、
先诉抗辩权
B、
同时履行抗辩权
C、
先履行抗辩权
D、
不安抗辩权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条即是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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