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是法籍华人,2000年在位于巴黎的居所立了一项遗嘱。2005年回国定居,2010年12月病逝与上海的居所。甲的子女就该项遗嘱的效力产生争议,诉至中国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如果甲立遗嘱的方式不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即可认定该遗嘱未成立
  • B.只要甲立遗嘱的方式符合中国法或法国法,即可认定该遗嘱成立
  • C.只要该遗嘱符合中国法或法国法的规定,该遗嘱即为有效
  • D.该遗嘱必须同时符合中国法和法国法的规定,该遗嘱才有效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考点] 遗嘱的法律适用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故A项错误,B项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3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故C项正确,D项错误。 D选项容易被误判,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而不要求重叠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