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公司法》第9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丁戊并非发起人,对于发起人未缴足出资不承担连带补缴责任,A错误。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一旦成立,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行为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上述法条第3项规定的是公司成立后内部责任的承担。故B错误。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要求的是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未要求发起人为外国人时必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故C错误。《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上述第93条的规定,甲乙丙应当对该笔出资的补缴承担连带责任,张三、李四、王五作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张三李四王五也对该笔出资补缴承担连带责任。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