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某、白某、金某(韩国籍)、朴某(韩国籍)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该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张某、金某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人民币20万元;白某、朴某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人民币15万元;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内部约定: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合同,应由合伙人全体表决通过,张某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
   2008年该合伙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张某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人民币18万元的买卖合同。朴某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该合伙企业的利益,且张某的行为违反了该合伙企业内部规定,提出异议。
   4月,白某、金某分别征得张某的同意后,以自己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朴某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白某、金某之间也对质押担保李项互不知情。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5月,朴某退伙,并从该合伙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人民币13万元。
   6月,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B公司要求该合伙企业偿还该月到期的欠款人民币40万元。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张某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该案例中,A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金某(韩国籍)、朴某(韩国籍)均具备在我国设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我国《合伙企业法》并没有规定合伙人的国籍限制,因此,外国人也有权利在我国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合伙企业,这也是我国加入WTO以后的必然趋势;此外,金某(韩国籍)、朴某(韩国籍)可以是有限合伙人,也可以是普通合伙人,因为我国法律也并没有规定外国人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参加合伙。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有权。虽然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的某些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包括: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如果朴某认为张某的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他有权提出异议,甚至提起诉讼。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①金某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金某作为普通合伙人,他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②白某的质押行为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白某的质押行为有效。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如果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B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应当:①普通合伙人张某、金某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有限合伙人白某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在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B公司的债务的情况下,对不足清偿的部分,白某无须再承担责任;③退伙的有限合伙人朴某以其退伙时从该合伙企业分回的13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