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甲向乙借款2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找到丙,丙以自有价值15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与甲乙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未进行抵押登记。乙还有5万元没有担保不放心,要求再提供担保,甲以一辆价值4万多元的货车和一辆价值1万元的摩托车作质押,甲乙签订了质押合同,并约定如果甲不能还款,摩托车直接归乙所有用于还债。乙想自家的院子较小,就对甲说我家没有地方放车,货车就暂时放在你家了吧,没有把货车开走,饭后把甲的摩托车骑回了家,事后甲从乙借的20万元现金。后来由于甲做生意血本无归,无力支付借款。
    乙找到丙代为还债或要求变卖丙的房产还债,丙不同意乙的要求。乙又想到甲的货车,但到甲家发现由于甲的货车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货车已经被法院查封。
    根据上述案例,回答问题:
问答题     乙对丙的房屋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乙对丙的房屋不能行使抵押权,因为房屋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要件,该抵押权为设立。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甲乙之间签订的质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甲乙之间签订的质押合同有效。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乙能否对货车行使担保物权权利?乙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利?
 
【正确答案】乙不能对货车行使担保物权权利,因为质押权的生效是以质物的转移占有为生效条件的,质押无效。乙只能作为一般债权参与货车拍卖货款的比例清偿。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乙能否对摩托车行使质押权利?为什么。
 
【正确答案】乙能够行使摩托车的质押权,但不能流质归自己所有,而是就拍卖的价款清偿债务,即质押成立但流质的条款无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