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市检察院反贪局接到一举报线索,局长决定交给检察员张某等人。经过一段时间调查,张某即对被查对象王某进行拘传,后正式对王某立案,并于当日对王某拘留。2日后,张某等办案人员在看守所对王某进行了第一次讯问,查明王某的基本情况、有无犯罪行为后,讯问结束,张某让王某核对笔录后,在最后一页纸上签字。问:上述张某等办案人员的行为有何违反刑事程序之处?
【正确答案】(1) 反贪局局长接到举报后,决定将案件交给检察员张某等人进行初查,是错误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7条的规定,侦查部门对接到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2) 张某在立案前的初查阶段对被查对象王某进行拘传,是错误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8条的规定,在对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
   (3) 立案后对王某进行拘留,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该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是:重大嫌疑分子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或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不具有这两种情况,故不应拘留。
   (4) 张某等办案人员在对王某拘留2日后才对其进行第一次讯问,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5) 讯问结束后,张某让王某核对笔录后在最后一页纸上签字,是错误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由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故正确作法是让王某在笔录上逐页签字。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