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刘某对市辖区土地局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作出的一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同时要求审查该规定的合法性。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无权对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进行处理
   B.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转送市政府处理
   C.省政府有权对该规定进行处理
   D.市土地局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审查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请求转送省国土资源厅处理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复议中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程序问题。
   A错,《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本题中对市辖区土地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为区政府或市土地局,市政府不能作为复议机关。
   BD对,《行政复议法》第26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7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据此,本题中如以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应当根据“逐级上报”的原则,将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转送市政府,由后者转送省政府处理;如以市土地局作为复议机关,则应当将审查该规定的请求转送省国土资源厅处理。
   C对,省国土资源厅直接隶属于省政府。省政府当然有权对其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