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邀请歌手乙演唱,约定先付1万元歌手乙才登台演出。这1万元还未付时,歌手乙突生重病,且难以在约定的日期登台演出。则______。
A、
甲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B、
乙可以要求另一歌手丙代理他演出
C、
甲公司可以径直解除合同
D、
乙有权依据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民法典》第527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必须先中止、后解除合同,不能直接解除合同。本题中乙无权依据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为突生重病不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突生重病是主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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