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是某幼儿园教师,于2015年11月多次在教室、卫生间等监控死角,使用缝纫针等尖锐工具扎、刺陈某某、邵某某等多名幼儿头部、口腔内侧、四肢、臀部等处。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邵某某口腔部的损伤致口腔内黏膜点状皮肤破损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甲的行为构成______
A、
虐待罪
B、
故意伤害罪
C、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D、
强制猥亵儿童罪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本题中,甲作为幼儿园教师,具有看护幼儿的职责,却多次虐待幼儿,情节恶劣,成立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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