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合力建筑公司因工程需要,欲从吉祥河沙厂购买400吨河沙,双方于2009年5月6日签订合同,约定吉祥河沙厂在2010年4月30日之前交付全部400吨河沙,合力建筑公司则承诺在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2009年5月6日,合力建筑公司依约给付了全部货款。其后,吉祥河沙厂却因生产规模有限和设备陈旧的原因,至2010年4月30日,仅向合力建筑公司给付200吨河沙。合力建筑公司经催告,并给予吉祥河沙厂20天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该沙河厂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

为不影响工作进度,合力建筑公司于2010年5月21日通知吉祥河沙厂解除合同,并从其他河沙厂购入河沙。对此,吉祥河沙厂提出其将在2010年10月扩大工厂生产规模,希望届时继续履行该合同,而合力建筑公司却以其建设工程已完成:不再需要河沙为由加以拒绝,并请求吉祥河沙厂退还其多付的200吨河沙的货款,遭河沙厂拒绝。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合力建筑公司遂诉至法院。

问题:

问答题

本案中,吉祥河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如果构成,属于何种违约行为类型?

【正确答案】

构成违约。属于延迟履行的违约行为。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本案中,合力建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依据?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合力建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本案中吉祥河沙厂在交货期限届满时仅向合力建筑公司给付一半河沙,构成部分迟延履行,且造成合力建筑公司的建设工程不能按时完工,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因此合力建筑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吉祥河沙厂是否退还200吨河沙的货款给合力建筑公司?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依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吉祥河沙厂延迟履行,合力建筑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发生合同终止履行的后果,合力建筑公司可以拒绝受领河沙厂的继续履行行为,同时可以要求对方退还200吨河沙货款,属于恢复原状的情形。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