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案情:望南市城关区工商分局接到举报,称该区严某经营的私营服装加工企业大成服装公司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工商分局经现场调查取证初步认定举报属实,遂扣押与其经营相关物品,制作扣押财物决定及财物清单,并冻结了该企业的银行账户资金。
请回答下列问题:
多选题 以下关于本案扣押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考点] 扣押程序
[解析] 《行政强制法》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18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据此可知,A项正确,B项错误;
第26条第2款规定:“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据此可知,对于扣押的物品,行政机关不得委托第三人保管。C项错误;
第3款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D项错误。
需要注意两个问题:①在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中,扣押的程序要显得更为严格;②关于现场笔录的有效性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非其有效的必要条件,但是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与此同时,当事人不到场的,行政机关是“应当”而非“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多选题 以下关于本案冻结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考点] 冻结
[解析] 《行政强制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A项正确;
第30条第3款规定:“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据此可知,金融机构是“应当”拒绝,而非“有权”拒绝。换句话说,“拒绝”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乃是金融机构的职责和义务而非权力。B项错误;
第3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18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C项正确,D项错误。
①无论是否属于紧急情况,都需要至少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方可实施冻结措施。②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乃是所有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程序,并非冻结措施所特有的程序。
多选题 若区工商分局认定违法事实成立,决定吊销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并罚款20万元。严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则以下关于本案中行政强制执行催告的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考点]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
[解析] 《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据此可知,AD项说法错误;
第37条第1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据此可知,若有正当理由,即使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也不得作出强制执行决定。B项说法错误;
第38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据此可知,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凡是能够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只有在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C项说法错误。
①事先催告乃行政强制执行的必经程序。除了在代履行中存在例外,也就是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②与行政处罚一致,行政决定书能够当场送达当事人的,即应当场送达,不存在还需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送达的问题。③行政强制执行的催告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基于为当事人寻求救济提供书面依据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