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A公司向B公司提供价值500万元的原材料。A公司按照约定将原材料提供给B公司,但在付款期满后,B公司迟迟不支付货款。A公司遂将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所欠货款和利息。法院受理并调查发现,B公司已经因连续两年没有年检而被当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即以被告主体不存在为由,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则认为B公司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是未经清算也未注销登记,被告的主体依然存在,并以此为由提出上诉。
   试对以上案情作出分析。
【正确答案】本案涉及的是公司的终止与吊销营业执照的关系问题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公司在法律上已不存在,但该公司财产却依然存在,甚至该公司的经营活动还在进行的现象。然而由于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已经丧失,公司债权人无法对其提起诉讼,已经提起的诉讼也不得不裁定终止。本案就属于这样的情形,法院之所以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其理由也在于此。
   在我国,公司营业执照具有极其特殊的法律地位。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这样,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取得就转而由单纯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或领取来证明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也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10条更是明确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依照这些规定,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的吊销不仅会导致企业经营能力的丧失,而且会导致企业法人资格的丧失。
   事实上,有无营业执照仅仅只是表明企业有无经营能力的依据,仅说明持照者的经营资格问题,营业执照不具有证明企业主体资格的功能,同样吊销营业执照也仅表明公司营业功能的丧失,并不产生免责的法律后果。公司的营业资格与公司的法人资格具有关联性,但并不具有同等性。前者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资格,后者是公司作为商事主体的资格。当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其目的在于停止公司营业,不允许其进行新的营业,它只是公司解散的原因,但并不导致公司的终止。公司要注销登记,终止其法律人格,就必须经过公司清算(当然公司因合并、分立而终止的除外)。公司清算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并最终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制度,其实质上是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保护。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公司要依法被解散,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因此,仅仅是因为被吊销了营业执照的事由,公司的法律人格并不能终止,工商部门不能仅仅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理由对一个公司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法律人格。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