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丙、丁计划成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经协商4人草拟合伙协议如下:甲出资为现金12万元,并参与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乙出资为现金30万元,由于手中现金紧张,声明其中10万元在合伙企业成立半年后才能缴付,并且他不同意甲按劳务作价5000元进行出资;丙出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仅以使用权出资,作价9万元;丁提供经营场所,以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作价10万元。约定经营期为3年。
合伙企业于2007年8月1日成立,并且经营比较顺利。
1年以后,丙在为合伙企业运货的归途中翻车,车毁人亡。其子要求代替其父成为合伙人。甲、乙、丁了解到丙之子刚刑满出狱,不同意其成为合伙人。
又过了1个月,乙的债权人张某,也是合伙企业的客户,向合伙企业提出:乙拖欠他15万元,至今未还,故主张他欠合伙企业的14万元货款也不还了,相互抵销,差额不要了。
甲认为合伙企业已经没有什么前途,提出退伙,其他几个合伙人不同意。在一次例会上,甲又提出转让其出资份额,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李某,丁不同意。会后,甲单独与丁协商,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丁同意了。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甲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是不可以的。如果以劳务作价出资,应该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由于乙不同意甲以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所以甲的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无效。
乙的出资只能按20万元计算。出资额只能按实际到位的数额计算,认缴而未实际缴纳的,不得计入。《合伙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丙、丁的出资合法。《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丙之子不可以成为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张某不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主张抵销权。因为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负债,实质上是对全体合伙人负债;而对他欠债的,只是个别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甲不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出资份额的对外转让,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在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丁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李某,在同等条件下,丁有优先购买权,所以,甲不可以将其份额直接转让给李某。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