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生产电器,其与乙公司订立了委托合同,由乙公司向丙公司销售甲公司所生产的电器,并且乙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之后,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丙公司以100万元购买100台电器,但双方没有约定履行顺序。由于甲公司生产出现了问题,一直未向乙公司交货。丙公司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交付100台电器,但乙公司不能对丙公司履行。丙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此时乙公司只得向丙公司披露其是受甲公司的委托而与丙公司订立合同的。由于甲公司生产出现问题,未将电器交给乙公司。丙公司便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公司告诉甲公司,丙公司也没有履行合同。请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可以。按照《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乙公司因甲公司的原因而不对丙公司履行合同,乙公司向丙公司披露了甲公司,此时,丙公司可以选择甲公司或者乙公司作为相对人来主张权利,因此,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可以。按照《合同法》第403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中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丙公司没有支付货款,便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乙公司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甲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可以。按照《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即丙公司已经选定了甲公司,则不得再变更而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