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与柯某是同村的邻居,2012年5月,孟某向柯某借款5000元,并写了借条,言明2013年5月底之前还清。2013年7月,柯某向孟某催要欠款,并请隔壁的李某共同来劝说孟某。在柯某出示借条时,孟某将借条夺过撕毁,柯某将被撕借条夺回,并用胶水粘贴修补好,但借条上孟某的签名已经模糊不清。柯某于2013年8月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孟某返还借款,法院开庭时传唤证人李某到庭作证,李某以农忙为借口拒不到庭,而被告孟某则在法庭上嘲笑和侮辱审判人员。法院经笔迹鉴定,确认破碎的借条上的字迹为孟某所写,判决孟某败诉。孟某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孟某找法庭原案审判员纠缠,并顺手将审判员桌上的该案案卷材料撕毁2页。问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______
  • A.孟某撕毁借条的行为
  • B.李某拒绝作证的行为
  • C.孟某在法庭上侮辱审判人员的行为
  • D.孟某撕毁本案案卷材料的行为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程序,妨害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本案中,孟某撕毁借条的行为发生在诉讼开始之前;李某拒绝作证的行为未引起妨害诉讼的结果;孟某撕毁本案案卷材料的行为发生在诉讼结束以后,因此,这三个行为都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而孟某在法庭上侮辱审判人员的行为,构成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本题应选A、B、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