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论国家的国际合作义务。
【正确答案】国际社会是由地位平等的主权国家所构成,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世界政府。国际社会的这种“无政府”状态,以及世界范围内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国家间的冲突成为可能。但另一方面,由于各国具有共同的利益,而单边追求本国利益又会受到其他国家的遏止,所以,国际合作又成为每个国家的现实选择。目前国际关系理论中的两大流派:现实主义和新自由制度主义,分别对国际冲突和国际合作作出了解释。
   现实告诉我们,国家的确承担着大量的法律意义上的合作义务。例如,向他国引渡罪犯、向他国提供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方面的法律信息、放弃某种税收管辖权、履行国际组织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决议等等。国家的合作义务也只能基于国际法的规定或国家之间的符合国际法的约定而产生。无法证明存在着这样一条国际强行法规则:每个国家都必须与其他国家合作。由此,国家如果承担着合作义务的话,那么,这种合作义务或者产生于它所明确接受的条约规范,或者产生于它所明示或默示接受了的习惯法规则。所以,国家的合作义务,尽管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从性质上看,应属于约定义务,而非法定义务。
   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确切地加以表述的国家的合作义务基本上都属于国家通过条约所接受的义务。比如《联合国宪章》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二战结束以来,国际条约的数量急剧增加、条约所覆盖的领域不断扩大、条约的约束机制也不断完善,这使得国家的合作义务也日益增多。国际条约所覆盖的领域的扩大,使得各缔约国几乎在国际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承担起合作的义务。与此同时,国际条约的约束力也不断增强。许多国际条约都设立了特定的机构以保障条约的履行。一些国际条约还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由争端当事国或特定的争端解决机构依据预先设立的程序规则来解决条约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以促使缔约国履行自己的合作义务。而且,由于条约的争端解决机制通常都具有救济功能,所以当条约所意图维系的合作关系遭到破坏时,可尽量得以修复。
   国际条约成为国际合作的基本载体是由条约的性质所决定的。条约是善意的自由同意的产物,而且,条约必须遵守是普遍承认的国际法规则。国际条约为缔约国所设立的合作义务,不仅是指条约中已经列明的具体义务,而且还包括条约所规定的进一步合作的义务。许多条约在明确了缔约国在特定事项的合作上已取得的进展的同时,还为以后的合作建构出基本的框架。在这种情况下,各缔约国的合作义务就包括了为未来的合作而进行合作的义务。世界贸易组织、欧盟和其他一些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实践已证明了这一点。国际合作义务,从广义上看,还包括一国不单方面损害其他国家利益的义务。有学者将这类义务的内容归纳为:不干涉他国内政、不鼓动他国内乱和不威胁国际和平。这类合作义务并不需要基于条约的约定。国际习惯法已为国家创设了这类义务。
   在没有习惯法依据和条约约定情况下的合作义务,国际合作义务只能是道德义务。国际道德规范也要求国家之间进行合作,但法律意义上的合作义务自然要比道德意义上的合作义务更加确定和更易于履行。
   主权其实是国家的身份,而非国家的权力,指某一个体与共同体的其他成员的法律关系。国际条约的大量产生及其覆盖领域的扩大使得国家不能再像先前一样独立地进行决策,因为它必须考虑已经通过条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但不能就此认为国际条约在限制或剥夺国家主权。政府间国际组织所创设的合作义务是条约创设合作义务的一种特殊表现。这种合作义务对有关国家的约束更为广泛和直接。
   总之,具体的合作义务源自条约的规定。只有基于条约,我国才会承担确定的合作义务;只有基于条约,我国才会享有要求其他国家予以合作的权利。某些国际合作义务可能仅属国际道德义务。道德义务不会产生法律责任。但国际合作义务可以从道德义务转变为法律义务。合作义务使国家承受约束,但不会损害国家主权。主权作为国家的身份将伴随国家始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