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某为了赚钱,想去偷路边的交通标志牌,他认为这样不容易被人发现。某日凌晨,他带着扳手、铁锤、刨刀等工具窜到了某高速公路入口处,费尽工夫,将一块1.95米×3.85米写有中英文“前方有拐弯”、价值人民币7200元的交通标志牌拆下,后经拆卸将其中一部分运到了废品收购站,卖得人民币105元。得了便宜后,次日,他再次到藏标志牌的地方取出剩余的部分时被附近的村民抓获。
问: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案宜定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想象竞合犯。按照从一重处罚的原则,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法定刑重于盗窃罪,因此,张某的行为应当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理。
具体来讲,主观上,张某为赚钱想到了去偷高速公路路边的交通标志牌,并没有追求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直接故意,但他明知摘走交通标志牌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却采取放任态度,具有破坏交通设施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写有“前方有拐弯”的交通标志对交通运行有至关重要的指示作用,这一交通标志的缺失将引起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因此,张某偷走交通标志的行为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客观特征。综上,本案中,张某应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