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商誉权的法律性质。
【正确答案】现代西方法律将商誉解释为:商誉是一种无形资产,它由因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人格和经验而获得的超过企业纯粹的出售价值的好感或者声望,因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技术和可信赖性而产生的声誉,企业的地理位置或者其他附着于企业的能够招徕和留住顾客的环境因素等构成。对于商誉权的法律性质,学界存在三种观点。其一是人格权论。该说将商誉权与名誉权等同,认为商誉权与名誉权一样,从属于人格权。人格权论认为商誉权不具有财产性,或者虽承认其具有财产性,但财产性不是其本质属性,仅人格权才是其本质属性,《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有关法人名誉权的规定则是人格权论的法律论据。其二是人格权与财产权相结合的复合权论。此理论认为商誉权具有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内容,侵害商誉权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权利主体的知识产权,同时也侵犯了其人格权,是一种竞合侵权。其三是知识产权说。在商誉权的性质问题上,认为商誉权是一种知识产权而不是名誉权的观点逐渐被我国理论界 (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学界)认可。但对这一观点的论证理由各有不同。吴汉东教授认为,将商誉权归类于知识产权,关键在于其无形财产权属性,或者说其客体(商誉)的非物质性。在这个意义上商誉权符合知识产权的固有特征。郑成思教授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信息,商誉是对特定经营性主体综合品质的市场评价,是一种“主体结构性信息”,商誉当然就属于知识产权丁。这两种有代表性的表述都是从知识产权客体特征的视角,将商誉权视为一种知识产权,认为商誉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双重属性,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相似。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