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在我国的民事行为中,在效力上归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原因一共有五个: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这里读者要注意的前提是,该行为一定首先属于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A选项中甲将他人字画通过遗嘱进行处分,属于无权处分,遗嘱的这一部分无效,其余有效,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此外也要注意,遗嘱作为单方法律行为,其效力的类型本身只有有效、无效之分,不存在可变更、可撤销以及效力待定的效力类型。故A选项错误。
B选项中甲误将乙的地砖用于自己家的房屋的装修,构成不当得利,不属于民事行为,而属于事实行为。众所周知,事实行为本身不存在效力的分类,所以也就不存在变更与撤销的问题,B选项错误。
C选项中甲误以为茶叶是无偿的(而实际上是属于有偿消费),即对行为的性质发生了重大的认识错误,构成民法上的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C选项正确。
D选项中,乙客观上是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其所参与的任何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或者效力待定的,故其订立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或者效力待定的。至于合同相对人甲对于乙的行为能力的认识错误,并不能改变合同效力的性质,故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