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郑某现年24岁,在某机械厂工作已6年,已婚,有一小孩,丈夫在外地工作。顾某现年25岁,未婚,进厂一年,为郑某徒弟。顾某和郑某在工作中产生爱慕之情。郑某向顾某许诺,如果顾某愿意与她结为夫妻,郑某便立即与其夫离婚。顾某不但愿意与郑某结为夫妻,而且愿意负担抚养其孩子。顾某得到郑某的许诺后,为表示诚意,年底到保险公司为本人和郑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3000元,郑某的指定受益人为顾某,顾某的指定受益人为郑某。月余后,顾某又为本人和郑某投保了2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各4份,每人的保险金额为1600元,两人的指定受益人均为郑某的孩子。次年3月1日,郑某告知顾某说不能与其结婚,顾某认为此事已告诉亲朋好友,无脸见人,于是在4月15日2时许,将准备好的炸药包藏在内衣里,走进郑某的车间,大吵大闹,并强行将郑某拖出车间。顾某将炸药包导火索点燃,将郑某紧紧抱住。一声巨响,双双命亡。郑某和顾某死亡后,双方亲属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此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此案共有4份保险单,各个保单的处理和依据分述如下。
   (1) 顾某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和简易人身保险单根据案情简介中发生的保险事故看,属除外责任。从顾某实施的爆炸行为看属故意自杀,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中投保人故意造成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规定和第四十五条中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规定,本案中顾某的2份保险单属除外责任。
   (2) 郑某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也属除外责任。因为郑某保险单的投保人、受益人是顾某,顾某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也丧失了受益权。按《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除外责任,此保单不能给付。
   (3) 郑某的简易人身保险单,也可按郑某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处理,但这样不合法也不合理,因为,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立法意图是防止道德风险和保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而本保单的受益人是郑某的孩子,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动机也不是图谋保险金,故认定本保险单有效,将1600元的保险金给付郑某的孩子。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