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材料1:《唐律疏议·户婚律》(卷十四):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即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为妻妾者,准盗论;知情娶者,与同罪。各还正之。
材料2:《大明律·户律》“良贱为婚姻”条: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婢者,杖一百。若妄奴婢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材料1概括说明唐律对于良贱为婚的处罚。
(2)对比材料2,明朝在良贱为婚的处罚上与唐朝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
(3)如何评价上述材料?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唐律禁止良贱为婚:①良贱不得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之人不得与良人之女为婚,违者杖一百;良人之女不得与官户之人为婚,违者加二等即处徒一年半。②奴婢私自将女嫁给良人为妻妾的,比照盗罪论处;知情者同罪,婚姻须撤销。
(2)和唐朝相比,明朝在良贱为婚处罚上的变化主要体现在:①处刑较为减轻。②增加不知情者不论罪的规定。③增加妄冒良人而通婚的处罚规定。
(3)评价:①唐朝和明朝都禁止良贱为婚,贯彻良贱有别,使良贱之分在婚姻制度上得到确认。②唐朝和明朝贯彻良贱不得为婚,以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尊卑关系,体现了儒家“良贱有别”的原则。③明朝在良贱为婚上的处罚较为唐朝有所减轻,体现了明朝“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定罪量刑原则。④明朝在良贱为婚处罚上的变化体现了明律对婚姻关系的调整更加注重道德教化的调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