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王某是一国有公司出纳,为竞争公司财务部主任职位欲向公司副总李某行贿。王某通过涂改账目等手段从公司提走20万元,委托总经理办公室秘书刘某将15万元交给李某,并要刘某在转交该款时一定为自己提升一事向李某“美言几句”。刘某将15万元送给李某,李某当时推脱不了,收下该款后因公出差。一回到单位(即八天后)李某即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董事长,并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
15天后,王某得知公司委任其他人担任财务部主任,恼羞成怒找到李某说:“还我15万,我去把公司钱款补上。”李某反复向王某说明钱已上交不能退换,但王某并不相信。
王某非常恼火,即向其表弟陈某诉说此事。陈某说:“这种人太可恨,咱可把钱偷回来。”王某同意并安排陈某携匕首到李某家盗窃。某日凌晨,陈某携匕首到李家,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此时,熟睡中的李某女儿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陈某怕被发现,用匕首刺死李某女儿后仓皇逃离。
陈某逃跑过程中,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程某上前拽住陈某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陈某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陈的朋友甲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陈某一起殴打程某。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陈对甲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赶来的警察将陈和甲抓获。
[问题]
问答题
王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王某构成贪污罪、行贿罪、盗窃罪。《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王某作为罔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涂改账目的方式侵吞公款2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20万元。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李某以财物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未遂)。行贿数额为15万元。并且行贿罪与贪污罪之间并不具有牵连关系,应当数罪并罚。王某同意并安排陈某携匕首到李某家盗窃。并且陈某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王某与陈某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故本案中,工某构成贪污罪、行贿罪、盗窃罪。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刘某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刘某不构成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规定的介绍贿赂罪,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促使行贿、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刘某显然没有介绍贿赂罪的行为。故刘某不构成介绍贿赂罪。刘某明知道王某向李某行贿还代其转交,实质上已经与王某形成了行贿的共同故意,所以刘某成立行贿罪共犯,构成行贿罪。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李某不构成犯罪。《刑法》笫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本案中,李某虽然在客观上收下王某的财物,但主观上并没有为王某谋取利益的意思,而且八天后出差回来,李某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董事长,并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故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解析】
问答题
陈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①陈某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应当成立盗窃罪。在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才能定抢劫罪。根据以上所述,本案中,陈某并非出于上述目的,因而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在本案中。被害人并未发现陈某的盗窃行为,也未反抗;陈某也未在杀害被害人后再取得财物,故对陈某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不能对陈某定抢劫罪。
②陈某、甲的行为系假想防卫。假想防卫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在本案中,陈某、甲在程某明确告知其是警察的情况下,仍然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主观上有过失。但是,过失行为只有在造成重伤结果的场合,才构成犯罪。陈某、甲仅造成警察程某轻伤结果,因此,对于将警察程某打成轻伤的行为,陈某和甲均无罪。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