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同时,甲以自有的一套房屋设定抵押担保,但未办理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引起争议。问:
问答题 乙是否有权主张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乙无权要求行使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第187条规定,用不动产抵押的,必须要经过登记之后,抵押权才能生效。在本案中,甲以自有房屋抵押,其自有房屋属于不动产,但是未办理抵押登记,乙对加房屋享有的抵押权没有生效,因此乙不能主张行使抵押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乙能否请求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乙可以请求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按照《担保法》第19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乙丙没有约定,故由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