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简述《大清律例》在刑罚制度上的发展变化。
【正确答案】清朝的刑罚制度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1) 在“明刑弼教”、“修德安民”思想的指导下,对定型于隋唐的笞杖刑进行了改革。将行刑的刑具改为竹板;行刑数在原来的基础上“打四折,以五等为等差,除零数”。因此,清的笞杖刑的行刑数为笞四板、五板、十板、十五板、二十板;杖二十板、二十五板、三十板、三十五板、四十板。
   (2) 迁徙、充军、发遣成为法定刑。迁徙就是将罪犯本人及其家属迁出千里之外安置,不得返回原地居住。它类似于流刑,又不同于流刑。充军刑是将罪犯发配到边远地区服苦役,重于一般的流刑。它分为附近充军、边卫充军、边远充军、极边充军、烟瘴充军五个等级,故又称为“五军”。发遣是清代独创的一种刑罚,是法定刑之一。它是将罪犯发配到边远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3) 死刑制度上的变化。清代的死刑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类。立决分为斩立决与绞立决,即宣判后立即执行斩、绞,监候分为斩监候和绞监候,是对那些构成死罪,但并非罪大恶极,可以先行拘押,待秋审复核之后再决定是否执行死刑。另外,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被运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在适用范围、行刑方式上较明代有所发展。
   (4) 刺字刑的广泛适用。清初刺字只适用于少数几种犯罪。后来刺字之法适用范围愈加广泛,刺字的方式也趋于规范化。
   (5) 满汉异罚,在刑罚的适用上满人拥有特权。满人在触犯刑律时与汉人不同,他们可以享有减等与换刑的特权。犯轻罪时可不处以笞杖刑,而处以鞭刑,犯较重罪时,徒刑、流刑、充军、发遣可按罪行轻重折换成枷号。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