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刑法修正案 (六)》第9条新规定的罪名(《刑法》第169条之一),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活动,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制度及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利益;其客观方面是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活动,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 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2) 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3) 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4) 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5) 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6)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犯罪主体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述行为的,也构成本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也可是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