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甲是某私营电器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副厂长,1998年4月因为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3年11月12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7年2月6日。2004年上半年,甲某为骗取贷款,比照银行印章的样式,伪造了农业银行某办事处的储蓄章和行政章,并套取整存整取存单的样本,印制大量空白存单。然后制作2份金额各为100万元的假存单,并持该假存单到某信用社以电器厂的名义要求抵押贷款,从某信用社开出2份抵押证明,盖上私刻的有关印章,以此假存单和抵押证明从银行骗取贷款200万元。此后,甲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先后14次骗取贷款1200余万元。贷款大多用于偿还电器厂的贷款。案发前,归还银行贷款200余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和财物价值600余万元,尚有近500万元无法追回。
   请回答下列问题:
   (1) 甲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 本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3) 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1) 甲某伪造银行储蓄专用章、行政章,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此外,甲的行为还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贷款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
   甲某伪造大额存单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在骗取贷款的过程中,使用伪造的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犯罪,同时,触犯金融凭证诈骗罪。
   (2) 甲某的行为不属于单位犯罪。
   因为甲某的电器厂属于私营企业,且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没有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3) 对甲应当撤销假释,把金融凭证诈骗罪所判之刑与原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依法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首先,对某甲所犯数罪应当以金融凭证诈骗罪一罪定罪量刑。甲某伪造企业印章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均是在诈骗银行贷款目的支配下的手段行为,与贷款诈骗罪具有牵连关系。因此不需要数罪并罚。其次某甲在实行贷款诈骗犯罪的同时,又触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属于竞合关系,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不需要数罪并罚。而其中以金融凭证诈骗罪为最重,所以,应当以金融凭证诈骗罪一罪定罪量刑。最后,应当撤销对某甲的假释,把对金融凭证诈骗罪所判刑罚,与前罪剩余的3年零10个月刑期,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答案解析】